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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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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122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诉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最高法民终1121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进行了裁定。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1号《应诉通知书》、(2017)川民初75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杜其星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杜其星于2017年7月1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赔偿违约金等款项193,000,000元,退还保证金20,000,000元。

  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杜其星退还风险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61)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3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就此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50.7元,减半收取58075.35元,由上诉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特别提示

  本裁定为此案终审裁定,此案判决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为此案终审裁定,公司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杜其星退还风险保证金及利息,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5.35元。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计提了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约18,158,890.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执行判决将对公司资金造成一定压力。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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