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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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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9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4日,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中银(宁东)额字014号的《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同意向宁夏泰和芳纶提供金额为壹亿零捌佰万元整(108,0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全部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并约定由本公司按照65%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中银(宁东)(额度)高保字014-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柒仟零贰拾万元整(70,200,000.00元)。

  2、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主债权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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