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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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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林文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15:00至2018年11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6人,代表股份395,014,5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14.997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90,777,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36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4,237,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09%;(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32人,代表股份7,67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916%。此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95,009,51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74,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反对5,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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