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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三角洲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20民初60号)等材料,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天公司”)
被告: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4日,金中天公司与中广核三角洲公司签订了《中广核三角洲(中山)高聚物有限公司10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一期(生产厂房1、生产厂房2、综合仓库l、综合仓库2、厂区附属工程A、厂区附属工程B、门卫室、储罐区)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87,007,523.95元。此外,就《施工合同》的履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了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项下金额为人民币8,700,752.40元。
《施工合同》签订后,金中天公司以政策影响致建筑材料价格飞涨和货源短缺的原因拟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条款,并以中广核三角洲公司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及中广核三角洲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索付保函项下8,700,752.40元为由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合同总价原定为人民币87,007,523. 95元;
2、判令被告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件及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8年7月份公布的信息价调整《施工合同》价格,调整后与原合同价差额为14,368,287.22元,总价为101,375,811.17元;
3、判令被告按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调整合同价格后,向原告继续履行支付余下的工程款94,113,122.33元;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因被告恶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索付保函项下款项而遭受的损失人民币8,700,752.40元;以上第3项诉请继续支付的工程款94,113,122.33元与第4项损失金额8,700,752.40元合计102,813,874.73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二、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中广核三角洲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万吨高聚物材料新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与金中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金中天公司多项违约,并且擅自停工,公司坚持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价格调整。经中广核三角洲公司多次沟通,金中天公司仍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要求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拒绝恢复施工。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并保障公司利益,中广核三角洲公司提出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议遭到其拒绝后,于2018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函》,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索付保函项下8,700,752.40元。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计会对项目总施工进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已着手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影响降至最低,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论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 2018年11月20日,本公司作为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件共13笔,涉及金额约人民币777.37万元;本公司作为被起诉方的未决诉讼案件共4笔,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572.99万元。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