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8-067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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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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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杨阿永先生因出国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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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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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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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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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联股东杨敏先生回避表决,持有股份数量为3080.88万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童智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1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18-068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募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 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5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11月22日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