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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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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18年11月22日起,对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0152)、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6674)、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000153)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次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 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相同。

  2、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每次赎回申请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B类基金份额不足0.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

  本基金B类份额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B类基金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八、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与B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6条修改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A类份额与B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3条“3、销售服务费”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4条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4条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三)销售服务费”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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