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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称:“华融资产”)起诉公司的案件(详细内容见2018年8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迪公司”)、中色股份等,要求中色股份在9,950万元票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原告支付9,950万元。
2018年5月22日本案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色股份与乐迪公司签订了四份铝锭买卖合同,并签发了四份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250万元、3,600万元、1,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乐迪公司没有履行该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
2016年9月19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1日,乐迪公司将其持有并由中色股份签发,收款人为乐迪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四张,为浦发衢州支行向乐迪公司提供借款的本金分别为2,700万元、2,000万元、3,240万元、99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提供质押担保。乐迪公司与浦发衢州支行分别对上述四笔质押担保签订四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四份《权利质押合同》,乐迪公司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浦发衢州支行,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成交单,质权设立。上述质押合同签订后,浦发衢州支行与乐迪公司签订一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等,浦发衢州支行向乐迪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乐迪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其他保证人、抵押人亦未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1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融资产签订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其所辖包括浦发衢州支行对乐迪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和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
2018年5月2日,华融资产起诉中色股份,要求中色股份在9,950万元票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其支付9,950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涉案的四份承兑汇票中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3,600万元和1,100万元的三张汇票右下角记载“不可转让”字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其后手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1月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中色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250万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9,829.90元由公司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85起,涉及金额约1.26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本案涉及的兑付金额为2,25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公司拟在上诉期内及时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则公司有可能支付2,25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若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应收乐迪公司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并在报告期末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同时根据追偿结果确认可回收额并计提坏账准备。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