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于近期出具了《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6号)、《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9号),要求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关于四川证监局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2018年11月19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对〈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情况的报告》及《关于对〈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相关情况的报告》(原件)(以下简称“报告”),并已转报至四川证监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报告全文。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给四川证监局的报告文件。若公司在本公告披露后收到相关回复文件的,将及时转报四川证监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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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