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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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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帆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周战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保荐机构对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宋瑞霖先生、郑斌先生、温泉先生对本事项经过独立的审慎判断,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经表决,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运转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拉萨市金珠西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以公司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拉城国用土登第2012-04号)和房产(拉房权监证字第0007512号)作为抵押,抵押期限为1年。具体期限以银行审批完成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全权办理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借款、利率的申请;借款、抵押等合同文件的签署;与办理借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彭辉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可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会议纪录。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运转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拉萨市金珠西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以公司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拉城国用土登第2012-04号)和房产(拉房权监证字第0007512号)作为抵押,抵押期限为1年。具体期限以银行审批完成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全权办理上述流动资金借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借款、利率的申请;借款、抵押等合同文件的签署;与办理借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使用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川【2016】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687号)做抵押。至2018年10月上述不动产权账面净值91,858,320.88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在经批准的综合业务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全权办理上述授信额度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综合业务授信额度金额、利率的确定;办理综合业务授信额度相关的申请、借款、担保等合同文件的签署;与办理综合业务授信额度相关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8-06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长期租用董事周战先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的房产用于日常办公。

  此外,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扩充升级营销队伍,销售收入的提高已初显成效,尤其在东北和华北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比增长快、市场潜力大。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北方市场现有员工的稳定性并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强北方市场的竞争力,充分挖掘北方市场更大的潜力,拟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的两处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

  为满足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日常经营办公需求,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经协商,公司拟向周战先生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两处房产,分别作为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系公司股东、董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周战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因此周战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购买房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如下:

  ■

  权属说明:周战先生为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标的目前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1”和“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2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11月2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比较法、成本法,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A,面积104.63平米,价值总价为524.06万元;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 48 号盈都大厦 C 座 4 单元 15F,面积173.79平米,价值总价为852.75万元。

  本次转让作价是在参考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在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下,充分协商确定该等房产的交易价格为:15A的购买价格为524.06万元,15F的购买价格为852.75万元,两套房产的交易价格共计1,376.81万元,应由买卖双方承担的税费各自申报缴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卖人:周战

  买受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及价款: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的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 15A的面积为104.63平米,成交价格为524.06万元;15F的面积为173.79平米,成交价格为852.75万元。

  2、支付安排:

  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3、交付安排: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支付完房款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4、协议生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房产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及债权债务转让等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易明海众系为北方客户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以及售后服务的子公司,长期租用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商业房产用于其办公之用。易明海众拥有自主独立产权的办公场所有利于稳定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基于此需求,拟购买海淀区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的房产做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

  2、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扩充升级营销队伍,销售收入的提高已初显成效,尤其在东北和华北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比增长快、市场潜力大。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北方市场现有员工的稳定性并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强北方市场的竞争力,充分挖掘北方市场更大的潜力,拟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盈都大厦的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周边商业发达,在此办公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适合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综合以上考虑,公司购买海淀区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F的房产做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场所。

  3、本次交易标的作价以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依据,与周战先生协商后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上述事项外,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周战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交的本次会议材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独立意见:公司为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独立办公需要,并加强和完善北方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公司购买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的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两套商业房产作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和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使用。该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周边商业发达,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适合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战先生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以当地市场成交价为基础,并经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未显失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1”和“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2号”评估报告书。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独立办公需要,并加强和完善北方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公司购买公司董事周战先生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的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两套商业房产作为易明海众的办公场所和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使用。该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周边商业发达,能够更好地展示公司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适合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场所。

  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用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川【2016】彭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687号)做抵押,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三、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向中国银行拉萨市金珠西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运转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易明医药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况

  公司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长期租用董事周战先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的房产用于日常办公。

  此外,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扩充升级营销队伍,销售收入的提高已初显成效,尤其在东北和华北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比增长快、市场潜力大。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北方市场现有员工的稳定性并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从而进一步增强北方市场的竞争力,充分挖掘北方市场更大的潜力,公司拟在北京购买房产作为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的两处房产地处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地段,交通便捷,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

  为满足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日常经营办公需求,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经协商,公司拟向周战先生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15F两处房产,分别作为易明海众及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办公经营场所。

  周战先生系公司股东、董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周战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姓名:周战

  关联方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10号院8号楼5号

  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方周战先生系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周战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如下:

  ■

  权属说明:周战先生为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标的目前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1”和“仁达个估字第201801107021632号”,以2018年11月2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比较法、成本法,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A,面积104.63平米,价值总价为524.06万元;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C座4单元15F,面积173.79平米,价值总价为852.75万元。

  经与周战先生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准,15A的购买价格为524.06万元,15F购买价格为852.75万元,共计1,376.81万元。

  本次定价以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战先生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为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交易定价以当地市场成交价为基础,并经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未显失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易明医药本次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邵伟才陈国星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事项的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提交的本次会议材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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