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158,585,867股,占总股本的19.3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名。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1月23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沈阳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5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核发证监许可[2015]2072号《关于核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发行158,585,86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蓝星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公司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全部新增股份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或流通。
当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1月2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58,585,8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5%;
3、本次申请限售股解除限售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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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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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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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控股股东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处置意图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蓝星集团暂无计划在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的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沈阳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华泰联合证券对沈阳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2、公司关于股东申请解除限售的情况说明;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