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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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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3版)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02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群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费率优惠。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①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③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某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40%,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100)/1.00=99,701.59份

  即:该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9,701.59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某客户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00.55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5,000.55)/1.00=5,005,000.55份

  即:该客户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5,005,000.55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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