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7
●回售简称:云煤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20日-11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3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特别提示:
1、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258,债券简称:13云煤业,以下简称“13云煤业” 或“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13云煤业”票面利率100个基点,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8.8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13云煤业”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期限内(2018年11月20日-11月2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云煤业”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3云煤业”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回售选择权。
4、“13云煤业”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云煤业”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个付息日(2018年12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云煤业”,且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80%,即自第6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8.80%。请“13云煤业”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云煤能源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云煤业”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云煤业”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2018年12月3日)。
为保证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云煤业
3、债券代码:122258
4、发行规模:2.5亿元,以一期形式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共同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12月3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2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3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回售条款:“13云煤业”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云煤业”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2、利息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存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13云煤业”在存续期前5年(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票面利率为7.80%。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3云煤业”票面利率100个基点,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8.8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7;回售简称:云煤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回 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票面利率调整。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8 年12月3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云煤业”,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云煤业”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四、回售价格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年11月20日-11月26日期间的交易日。
六、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云煤业”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20日-11月26日期间的交易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云煤业”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3云煤业”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3云煤业”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8年12月3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8年12月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利息,利率为7.80%。每手“13云煤业”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62.4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13云煤业”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八、回售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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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云煤业”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个付息日(2018年12月3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云煤业”,且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8.80%,即自第6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8.80%。请“13云煤业”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3.1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3.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
联系人:张炜强
联系电话:0871-68758679
传真:0871-68757603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联系人:丁雪松
联系电话:0871-63577982
传真:0871-63579825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