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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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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 40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7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8120号

  申请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委托代理人:钟晨,女,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二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十月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月二十八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陶淳的监督下,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赵兵、钟晨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913,044.46份,占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权益登记日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3,729,417.59份的29.13%,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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