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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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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4,576,099股、4,014,06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5%、3.12%。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可于2018年11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19年3月7日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287,800股)。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即2019年5月20日前)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12%(即4,014,068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19年3月7日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287,800股)。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减持期间,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阮志毅先生间接持有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股份总数的25%。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即2019年5月20日前)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12%(即4,014,068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樊利平先生为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之股东。樊利平先生在剑桥科技《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鉴于樊利平先生在2018年6月26日已届满离任,将自2018年12月26日起解除关于董事身份的减持限制。

  樊利平先生将在2018年12月26日后可减持通过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此前承诺:自剑桥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剑桥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剑桥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1)将在锁定期期满后逐步减持股票;(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前,剑桥科技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此外,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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