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2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703,266,666.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20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700,000,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利息合计3,266,666.67元,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华业资本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中信银行处开立的账户(账号8110701011900541195)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梨园镇东小马土地项目未来上市收入享有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对被告二华业资本持有的全部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股权数为33,0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650,000.00元;

  7、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原告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诉被告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业资本名下的银行存款703,266,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至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经法院准许,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不得转存或提取,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不得转让过户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2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财保4号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386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91,607,931股股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华业发展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19,592,531,占公司总股本的22.44%,本次司法轮候冻结股份291,607,93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1.24%,占公司总股本的20.47%。

  二、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京财保4号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386号),本次轮候冻结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Zhou Wen Huan一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业资本291,607,931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影响分析

  上述冻结事项暂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