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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5:00—2018年11月15日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8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6.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10月30日和2018年11月1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80,023,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782,303股的16.1083%,全部为A股股东。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79,732,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782,303股的16.0497%。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91,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782,303股的0.0586%。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291,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6,782,303股的0.05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0,001,408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21,8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48%;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0,001,408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21,8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48%;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80,001,408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股数21,8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9,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148%;反对2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五、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熊洁律师、罗超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