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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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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18--38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15:00至2018年11月15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390,1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390,13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20,2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34%。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邀请的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泳仪、马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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