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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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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违规事项未能妥尚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近期,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所制订的具体措施,公司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公司在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发生后,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及时高效地推进各项事务并取得了成效。具体情况如下:

  1、组建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因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及诉讼等相关事项。

  2、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强化公司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3、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当地政府汇报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寻求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4、全面启动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的野外钻探工作,进一步开展深部黄金储量补充勘查工作,对已钻探的6个钻孔矿石进行采集取样,并已完成了其中3个钻孔的样品分析。截至目前,深部勘查工作尚未完成,燊乾矿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报告尚未出具,资源储量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后的储量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勘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针对当前状况,公司拟定了应对方案包括不限于对未实现盈利的资产(金矿资产、上海园区)进行处置变现、对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渠道筹资,确保公司保持充裕的现金流。筹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①能特科技新项目投资建设;②支持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③预留充足资金应对控股股东违规行为可能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带来的潜在债务。公司通过进一步盘活资产,确保充裕的现金流,为今后做大做强能特科技、拓展塑米信息供应链金融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二)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积极解决前述违规事项的情况

  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仍正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等,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前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因控股股东前述违规事情引发的诉讼案件情况

  因公司控股股东前述违规事情,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在收到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后,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及时与公司聘请的律师团队商讨应诉方案。截止目前,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尚未最后裁决,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判决/裁决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责任,导致形成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同时公司还会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路径,向控股股东进行追偿。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本表格中的诉讼标的金额均指本金,未含利息及其他罚息等;

  2、表格中序号10、21、22、24的四个所案件均为公司为同孚实业有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出现逾期且未兑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存在业绩变化的风险。

  2、鉴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德化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0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931号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冠福股份、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林文昌、林杨彬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其第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391.67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及邮寄费人民币1500 元;

  (2)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43,000. 00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人民币6, 054,891.67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8年11月15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经核查,截止2018年11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00,840,000.00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217,311,417.92元。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鉴于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1月15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8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核查发现,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基本情况

  1、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基本情况:

  ■

  上述表格中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6,600,000.00元、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新门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新门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0,0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冻结原因

  本次公司在工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6,600,000.00元、在兴业银行新门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0,0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情况:

  ■

  上述表格中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工行德化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56,610,000.00元、20,160,000.00元、66,600,000.00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6,600,000.00元,公司在兴业银行新门支行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60,0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0个,其中2个基本存款账户、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个一般结算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金额为297,415,233.3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022%,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3,993,904.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52%。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塑贸电子商务;上海五天负责的业务为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的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都由其他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经营。本次资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752%,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已判决案件的案件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鉴于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1、《通知》主要内容

  黄浦区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就原告张小妍与被告冠福股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的纠纷在合肥路213号2楼法庭、调解室进行审理、调解、谈话。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返还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利息83,00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要求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

  (2) 判令被告二对诉请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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