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A、 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理财产品投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有,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K、若本账户资产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含信托),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有,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L、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