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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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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7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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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8号井神股份12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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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旭峰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鉴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童玉祥先生、王健英女士、艾红女士、罗岸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卢龙先生、薛炳海先生、刘辉先生、姚继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高寿松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刘正友先生、周兵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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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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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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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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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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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明君、赵曼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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