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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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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7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5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英遂主持,经过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69,215.1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71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15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四川绵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海燕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会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69,215.15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8-07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69,215.1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21号”《关于核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于2018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52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52,000,000.00元,期限为6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扣除保荐及承销费、评级费、律师费、审计费和验资费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7,490,402.49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844,509,597.51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0月23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汇入公司账户,并出具了XYZH/2018CDA30331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广安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止2018年10月20日,公司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0,946.19万元,其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0,641.05万元、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80,305.14万元。公司拟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9,215.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若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

  截止2018年10月20日,公司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累计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0,305.14万元,现公司拟对该等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金额为69,215.15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69,215.15元。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现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侵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程序符合监管及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9,215.15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利尔化学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批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出具了相关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利尔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5、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8CDA30336),认为;利尔化学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8年10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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