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公司于 2018年8月29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 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唐兴岭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常彬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近日,因唐兴岭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04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兴岭支付货款118,259元;
(2)驳回原告唐兴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5元,保全费1,111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近日,因唐常彬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04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常彬支付货款83,906元;
(2)驳回原告唐常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保全费859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04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将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川0104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新增诉讼事项
公司于近日新增3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新增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原告:张国芝
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2,504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伍佰零肆元整);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陆续购买树枝,共计应支付原告货款152,504元,但一直未支付货款。
进展情况:已于2018年10月12日开庭,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15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芝152,504元货款;
(2)驳回原告张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负担。
该判决尚未生效,如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则该判决生效。
2、原告:旷志全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91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树枝,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65,912元,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进展情况: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8)川0115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旷志全265,912元货款;
(2)驳回原告旷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负担。
该判决尚未生效,如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则该判决生效。
3、原告:周莉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6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购买树枝等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共应支付原告货款76,688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
进展情况: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8)川0115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莉76,688元货款;
(2)驳回原告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升达林业负担。
该案件系周莉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公司为被告,现因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旷志全、张国芝、唐兴岭、唐常彬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判决生效,涉案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因而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周莉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如执行公司资金,会形成升达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