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8-05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9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安顺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为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葫芦岛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绿益(葫芦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绿益(葫芦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垃圾处理收费权质押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为绿益(葫芦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惠州二期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担保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为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有关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8-054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9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有关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8-055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子公司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绿益(葫芦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公司”)、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二期项目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三项担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顺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关于葫芦岛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以及《关于惠州二期项目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安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资金需求,公司子公司安顺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安顺公司提供二期工程的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为满足葫芦岛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公司子公司葫芦岛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葫芦岛公司提供工业废物处理收费权质押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为满足惠州惠阳环境园生活垃圾焚烧二期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公司下属惠州二期项目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惠州二期项目公司提供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05月18日
注册地点: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进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公司持股98%,北京绿色动力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 2%
主营业务:垃圾处理及发电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二)绿益(葫芦岛)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7日
注册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红石循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仲夏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公司持股80%,范杰持股20%
主营业务:危废处理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04日
注册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666号榄子垅环境园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公司持股100%
主营业务:垃圾处理及发电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安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安顺公司提供二期工程的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葫芦岛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葫芦岛公司提供工业废物处理收费权质押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惠州二期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3年;惠州二期项目公司提供垃圾处理收费权及电费收费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良好,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目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285,410万元,占2017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23,164.02万元的127.89%,占2017年末总资产681,013.63万元的41.91%。公司未向子公司以外机构提供担保,公司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18-056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测算,变更会计政策对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为:2017年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5,742.84万元,2017年及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5,070.28万元,2017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5,070.28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4,328.76万元,2018年1-9月净利润增加人民币2,871.52万元,2018年9月30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7,941.80万元。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对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 执行日期
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 变更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上网电量280度以内部分,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秸秆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0.75元(含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分基础电价、省补、国补三部分。基础电价即当地脱硫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即“省补”,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即“国补”。秸秆焚烧发电项目标杆电价只分为基础电价和国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对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项目并网发电时间点,定期发布纳入国补目录的申请通知,并将符合相关要求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补目录,纳入目录后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
公司现行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为:在项目纳入国补目录且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电力部门后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并一次性确认自项目运营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
公司拟将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变更为:自项目运营之日起,发电并网并经电力部门认可,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电力部门后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
3. 变更原因
(1)公司尚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均因并网发电时间晚于申请通知所要求的并网发电时间,未来纳入目录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财政部历次颁布的国补目录申请通知对此前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在发改委已核准(备案)以及并网发电时间点等。截止2018年9月底,本公司已运营但尚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有:蓟县项目、句容项目、宁河秸秆项目、宁河垃圾焚烧项目、蚌埠项目以及通州项目。以上项目均符合“2006年及以后年度获得发改委核准”条件,但并网发电时间晚于最新一批国补目录(即第七批国补目录)对并网发电时间(2016年3月底前并网)的要求,所以尚未纳入国补目录,未来纳入目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现有收入确认政策,并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且在项目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自运营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会导致当期收入、利润波动较大。
因此,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具合理性。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时,将采用追溯调整法。经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测算,变更会计政策对主要会计科目的影响为:2017年及以前年度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5,742.84万元,2017年及以前年度净利润增加人民币5,070.28万元,2017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5,070.28万元,2017年12页31日总资产增加人民币5,438.96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增加人民币4,328.76万元,2018年1-9月净利润增加人民币2,871.52万元,2018年9月30日股东权益增加人民币7,941.80万元,2018年9月30日总资产增加人民币8,719.93万元。
三、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变更可以更合理反映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避免因项目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确认自运营以来的全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而导致的当期收入、利润波动较大。公司采用变更后的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更具合理性。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电费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于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电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议案》:
1. 同意本公司变更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2. 同意变更后会计政策的适用日期为于2019年1月1日。
3.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如下:基于我们所实施的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我们未发现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