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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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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09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1月8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4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成员出现变动,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能够正常运作,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同意增补董惠江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14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是源于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出现变动,是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能够正常运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增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增补董惠江先生为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蔡  昌              金惟伟             王元庆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09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元庆先生已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补董惠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不影响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了增补,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补前:

  ■

  本次增补后:

  ■

  上述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附:本次增补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简历。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14日

  

  附:增补委员简历

  董惠江先生,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64年3月,法学博士。现任黑龙江大学教授、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98)独立董事、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09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元庆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由于王元庆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元庆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董惠江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及董惠江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董惠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王元庆先生的辞职生效。

  截至本报告日,王元庆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王元庆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王元庆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09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1月8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18年11月14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监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认为,刘汉成先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要求。经审议, 监事会同意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

  刘汉成先生简历详见2018年 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8-10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郭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

  郭寅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郭寅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

  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同意刘汉成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及刘汉成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2018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议案,刘汉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郭寅先生的辞职生效。

  截至本报告日,郭寅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郭寅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公司监事会对郭寅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ST佳电                编号:2018-10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14:30分。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18年11月7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公告》及《章程修正案》。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220,335,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7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16,46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3,873,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3人,所持股份5,848,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9,898,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

  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经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下午2: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 247 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的日期和时间为:(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15:00至2018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0,335,08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7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16,461,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股份3,873,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23人,所持股份5,848,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1-2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3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898,468股,其中现场投票216,461,468股,网络投票3,43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

  议案2:审议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898,468股,其中现场投票216,461,468股,网络投票3,43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

  议案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898,468股,其中现场投票216,461,468股,网络投票3,437,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5,4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45%;反对436,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5%;弃权0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程益群

  经办律师:

  高毛英

  负责人:

  吴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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