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993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 场内简称:建信H股;基金认购代码:513683

  4.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5.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8.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9.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0.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即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11.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2.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3.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7.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0.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场内简称及基金认购代码

  场内简称:建信H股   基金认购代码:513683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认购费率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三)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1、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1.0%=1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0×(1+1.0%)=1,01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该投资人需准备 1,01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 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00,000×0.6%=6,00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0,000×(1+0.6%)=1,006,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1,0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0 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1,006,000 元,可得到1,000,100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方式和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即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程序

  (一)认购时间

  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三)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程序

  (一)认购时间

  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7日9:30-11:30和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二)认购限制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三)认购手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手续: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 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二份;

  3)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 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请单,机构投资者还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5) 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4)注意事项:

  1) 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3)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10)66228801。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