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下午15:00—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309号比音勒芬大厦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1,236,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7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4,32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49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916,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7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516,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516,4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2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店铺数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36,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16,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