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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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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2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燃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再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炳坤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祥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5号

  3、一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燃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中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再申请人南华公司因与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7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二审暨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

  2018年7月23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南华公司因与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顺德燃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二、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就上述案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南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南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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