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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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8日下午14:40在公司总部1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江先生主持。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78,091,733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390,309,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2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65,383,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5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4,925,5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8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补选台大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368,711,106股。
1.02.候选人:补选曾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368,711,108股。
台大春先生、曾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205,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7%;反对8,10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59,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839%;反对8,103,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048,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34%;反对8,26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391%;反对8,261,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646,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002%;反对11,62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3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15,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618%;反对11,62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635%;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关联股东朱江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