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星期四)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15:00至2018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9,547,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90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429,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1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1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96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46%;反对15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4%;弃权0股;回避359,429,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46%;反对1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397,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15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回避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9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46%;反对1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4%;弃权0股。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