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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号、[2018]8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泳洪先生、时任总经理黄利兵先生以及财务总监陈晓燕女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将《警示函》转交上述各相关当事人。现将《警示函》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第三季度报告,预测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400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5,900万元至-6,9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6,381.75万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15亿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嘉应制药时任董事长陈泳洪、时任总经理黄利兵、财务总监陈晓燕,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高理人员对《警示函》中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