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新宇先生及股东宋鹰先生的通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于2018年11月8日签署《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解除协议签署生效后终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李新宇先生与宋鹰先生于2006年9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宋鹰先生为李新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宋鹰先生承诺在作为拓维信息的股东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均按照李新宇先生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
截至本公告日,两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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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人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情况
2018年11月8日,上述一致行动人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并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将各自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自解除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宋鹰先生基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宇的一致行动关系而做出的相关承诺也一并解除;双方确认,截至解除协议签署日,就一致行动关系事宜,协议双方未签署或达成其他的口头或书面的一致意见。
三、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李新宇、宋鹰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李新宇、宋鹰分别持有拓维信息18.36%股份、13.77%股份,李新宇为拓维信息第一大股东。李新宇实际支配的拓维信息股份表决权能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李新宇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拓维信息日常经营决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因此,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李新宇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 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五、 律师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李新宇、宋鹰签署及解除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股东李新宇、宋鹰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六、 备查文件
1、 双方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