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勇先生因公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003,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511,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492,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689,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杨伟、郭子欣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5,003,81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689,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4,154,95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3.878%;反对243,53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308%;弃权4,592,25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5.8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4,445,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反对243,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伟、郭子欣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