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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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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4名,分别为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承诺:自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其他3名发行对象承诺:自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认购的股份。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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