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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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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18-087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11月6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9元/股,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6个月内。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2日,每日8:30—11:30、13:30—16: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

  联系电话:(0553)5772627

  联系传真:(0553)5772865

  联 系 人:甘洪亮

  电子邮箱:xinlongdsb@126.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18-08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0,347,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95%;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7,525,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50%;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90,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购股份的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142,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9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5%;反对204,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0月1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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