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号《SHEN DF20180379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SHEN DF20180380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号《SHEN DF20180381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号《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号《SHEN DF20180383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号《SHEN DF20180384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近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发来的编号为(2018)粤0391财保144至149号《民事裁定书》事项,前海法院已经受理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诉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之下”)、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用”)、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二、仲裁通知及其他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号

  1、《SHEN DF20180379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拉萨星灼签署《借款合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一被中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6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二)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号

  1、《SHEN DF20180380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星河互联签署《借款合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中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8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三)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35号

  1、《SHEN DF20180381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苍穹之下签署《借款合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中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8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四)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63号

  1、《SHEN DF20180382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星河赢用签署《借款合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中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6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五)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82号

  1、《SHEN DF20180383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星河创业签署《借款合同》、与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三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中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四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6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六)华南国仲深发[2018]D8985号

  1、《SHEN DF20180384号仲裁通知》主要内容

  信融财富已就其于2017年8月25日与食乐淘签署《借款合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分别签署《保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

  第四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第一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中请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五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通过旗下“信融财富”网站平台撮合了网上出借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第一被申请人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贰个月(起始日期以转账凭证为准);借款月利率为0.85%,按月支付如未按期返还借款本息的,则按未清偿余额的千分之三向借款人按日支付罚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同意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顶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此申请人、出借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保证期间为各项主债权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还就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二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书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或信融财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款本金60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确认已收到上述借款。但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期内不仅没有偿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亦未偿还债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2018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所述诉讼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以上所述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发来的编号为(2018)粤0391财保144至149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前海法院已经将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因涉及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步森股份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前海法院司法冻结,详情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经公司申请,前海法院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地号912-100-117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的两处房产;此外公司支付合计5,622,000元支付至前海法院指定账户作为本次仲裁事项之保证金。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冻结已经解除,并恢复正常使用,被冻结期间,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的土地和房产系公司仓储物流使用,上述土地、房产的查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中对其正常使用,但该部分土地、房产在查封期间无法对外转让、抵押融资等。本次土地房产被查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项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