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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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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8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邮件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拟用名下的设备或车辆作为标的以“售后回租”方式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租赁期限2.5年。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详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郭英杰先生、郭裕春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8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拟用名下的设备或车辆作为标的以“售后回租”方式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人民币5,500万元,租赁期限2.5年(自起租日起算)。

  本次深圳萃华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远东宏信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30376339

  3、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4、公司类型:国有上市

  5、注册资本:65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 2013年12月10日

  7、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2-18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或车辆

  2、权属及状态:权属为企业自有,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 等司法措施。

  四、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承租人: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2、出租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租赁方式: 设备回租赁

  4、租赁期限: 2.5年

  5、融资金额: 5500万元

  6、租金收取方式:每季偿还一次

  7、租赁担保: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次融资租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深圳萃华开展的租赁融资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解决资金运转需求。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等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此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无需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已经履行了审议程序同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不会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深圳萃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更有利于深圳萃华的资金运转,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公司本次为深圳萃华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8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18 年11月2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15:00—2018年11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沈河区中街路29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内容的审议需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详见 2018年1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8-086)、《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87)以及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其他公告信息。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6日(星期: 9:00~11:30, 13:30~16:30)

  2、登记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3、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8年11月16日 16:30 前送达本公司。

  4、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

  邮编:110041

  联系人:郭裕春、于波

  联系电话:024-24868333

  联系传真:024-2486966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31

  2、投票简称:萃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对于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 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出席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说明: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公司本次为深圳萃华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孙长江、张黎明、周颖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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