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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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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1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义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清偿方案(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后)》

  根据公司《清偿方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为公司偿还“15金鸿债”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93.33%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11月7日召开的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团队工作时间与本公司年报编制计划时间上存在较大冲突,为保证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不再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中提供的专业服务和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11月20日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2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18年11月7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31日

  二、取消股东大会的原因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三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与债权持有人沟通,需调整“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部分内容及相关担保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规定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故公司决定取消原定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推迟审议原定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股权登记日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取消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公司2018年11月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11月7日召开的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董事会取消原定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3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11月4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控股”)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的议案》(以下简称“《清偿方案(修订稿)》”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后)》,具体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清偿方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为公司偿还“15金鸿债”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其控制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93.33%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15金鸿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和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通过。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主要情况

  本次共发行债券金额8亿元,为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首日、起息日为2015年8月27日,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

  (三)以往兑付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完成了公司2015公司债券的2016年付息兑付工作,金额合计4000万元,详情请参阅2016年8月22日披露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完成了公司2015公司债券的2017年付息兑付工作,金额合计4000万元,详情请参阅2017年8月18日披露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四)本期具体兑付回售情况

  截止2018年8月27日,公司仍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394,374,6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 40,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434,374,6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4%

  截止2018年9月26日,公司仍未能偿付“15 金鸿债”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根据持有人会议《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宣布“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

  (五)本息清偿计划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清偿方案(修订稿)》。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被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愿意为乙方偿还“15金鸿债”本息提供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证合同,以兹信守。

  主债权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丙方因持有乙方发行的“15金鸿债”而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详见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丙方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务人依主合同分期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指每一笔债务到期日。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保证合同效力

  本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则本保证合同随之无效,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甲方就变更的范围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乙方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甲方保证期间内,超出主债权与保证期间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提前偿还、或乙丙方约定扣减的部分,相应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二)质押协议

  出质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质权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物: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3.33%的股权(对应70,000万元注册资本)

  “15金鸿债”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授权委托渤海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作为质权人签署本协议。公司同意其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出质金鸿华东93.33%的股权(对应70,000万元注册资本)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对“15金鸿债”的清偿的担保。

  担保债务

  与公司签署了《债券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有持有的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券持有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股权质押

  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对担保债务的偿还的担保。

  出质人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称“股权质押”)记载于金鸿华东的股东名册。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股权质押等相关事宜。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除非因质权人的故意或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重大过失,对质押物发生任何价值减少的情况,质权人都不负任何责任,出质人也无权对质权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要求。

  当任何违约事件发生时,质权人有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

  出质人因质押物而分得的股利或分红应存入质权人的指定帐户内,受质权人监管,并作为用于首先清偿担保债务的质押物。

  质押解除

  在充分、完全地清偿了所有的担保债务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要求,解除本协议下的质押,并配合出质人办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股权质押之登记的注销,因解除质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如果公司或出质人为了解决债务危机而处置金鸿华东的股权,质权人及其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应予以配合。经超过50%的债券持有人(仅针对同意并已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的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应解除本协议下的质押。

  有效期

  本协议的期限将至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时为止或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时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债权人增强对公司的信心,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余额为39.96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7.04%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草稿;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4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团队工作时间与本公司年报编制计划时间上存在较大冲突,为保证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不再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中提供的专业服务和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96417077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金才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

  合伙期限:2013年10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于 2018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2018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25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15:00-2018年11月20日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2018年11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5金鸿债”提供担保的议案(修改后)》;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5 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第1、2、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5月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信息。

  四、提案编码

  ■

  注:100 元代表对总议案进行表决,即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进行表决,1.00 元代表对议案 1 进行表决,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进行表决,以此类推。

  四、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

  2018年11月1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100011,信函请注明“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五、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11

  联系电话:010-64255501-8222

  联系传真:010-82809491

  联系人:张玉敏

  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4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69

  2、投票简称:金鸿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四、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1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 2018年1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 “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 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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