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8-04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润泰供应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其持有润泰供应链49%的股权提供反担保(详见临2017-056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3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信用担保,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其持有润泰供应链49%的股权提供反担保(详见临2017-109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润泰供应链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31,440万元。
二、部分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2018年1月10日,润泰供应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借2017额35212福田《授信额度合同》,授信总额度24,000万元,由公司、润泰供应链高伟先生、润泰供应链蔡昌富先生、润泰供应链杨学强先生、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连带责任信用担保,同时以润泰供应链名下房产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作抵押。2018年5月4日,润泰供应链发生该额度项下出口退税贷款人民币1246.40万元。该笔贷款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没有全额归还,经与建设银行确认,润泰供应链逾期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28.95万元。
三、部分银行贷款逾期原因
截至2018年11月2日,上述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1,028.95万元已逾期,根据润泰供应链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分析,公司认为发生上述贷款逾期的主要原因在于润泰供应链流动性趋紧,资金短缺,而导致润泰供应链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在于:
1、受宏观经济以及人民币汇率变化的影响,润泰供应链业务受到较大影响;
2、润泰供应链的应收账款回款速度较慢,没有及时回款;
3、受供应链行业整体影响,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行业授信趋于谨慎和保守,个别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同时,个别银行对于到期后的贷款收贷后没有继续给予新的贷款支持。
此外,润泰供应链认为,公司2018年8月27日发布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越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的公告也对润泰供应链经营状况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2018年9月14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本息3,990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29公告)。
2018年9月20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本息1,438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30公告)。
2018年9月27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682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35公告)。
2018年9月30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人民币877.30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37公告)。
2018年10月12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人民币2,073.60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40公告)。
2018年10月19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人民币5,839.82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41公告)。
2018年10月25日,润泰供应链的银行贷款人民币5,342.96万元已逾期,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司临2018-043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贷款本息累计合计人民币23,272.63万元。
银行贷款逾期事项导致润泰供应链的滞纳金、罚息等财务费用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压力进一步增加。若润泰供应链未能及时筹措资金归还上述银行逾期借款,润泰供应链存在被起诉的风险。
上述润泰供应链银行贷款逾期事项已导致公司及润泰供应链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详见公司临 2018-031公告、公司临 2018-032公告),并已对公司及润泰供应链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了重大不利的影响。
公司和润泰供应链目前正积极与债权银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妥善处理逾期贷款和银行账户冻结事宜。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8-04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告;案件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 5,363,600美元;案件二: 7,332,272.83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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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伟
被告三:蔡昌富
被告四: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杨学强
2、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与原告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01627)(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一综合授 信额度人民币3.5亿元,其中常规业务敞口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授信品种保理贷款、票据贴现、保理等,具体以单项业务合同及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分别签署《融资担保书》,承诺为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四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SC0000016273),约定被告四为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2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进口代付融资,进口代付融资本金为300万美元,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18日,融资年利率为4.8%,途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原告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2018年7月26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进口代付融资,进口代付融资本金为230万美元,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4日,融资年利率为4.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原告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4、诉讼请求:
①判令终止履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627)。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
项下截至2018年9月11日贷款本金300万美元、利息3.6万美元;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截至2018年9月11日贷款本金230万美元、利息2.76万美元;以上本息共计人民币3673.42237万元(美元按照2018年9月11日公告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换算)。
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
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罚息、复息(年利率4.8%计算,逾期加收50%)。
④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
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的合计人民币750万元保证金的享有质押权,原告就前述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⑥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保全费用。
(二)案件二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高伟
被告四:杨学强
被告五:蔡昌富
2、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受信人)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151804001,协议约定,授信人同意给于被告一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其中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有关贸易融资业务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09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高伟、被告四杨学强、被告五蔡昌富同原告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GB78151804001-1、GB78151804001-2、GB78151804001-3、GB78151804001-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自愿为被告一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含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同日,被告一与原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151804001)签订了《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为:ZM78151804001),协议约定:《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是《综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贷款行(原告)向借款人(被告一)提供的任何授信和融资。协议还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一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其中包括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
2018年7月18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肆拾万元,押汇期限为90天,年利率为3%,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340万美元付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贷款。如被告一未能按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逾期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2018年7月24日,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押汇币种为美元,押汇金额为叁佰玖拾万元整,押汇期限为90天,年利率为2.66%,计收利息方式为到期结息,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将390万美元付至被告一指定的账户,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如被告一未能按照要求偿还押汇款项,则该笔押汇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构成使其债务,贷款行可按照约定利率的50%计收复利及/或罚息。
4、诉讼请求:
①判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的贷款3400000美元立即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400000美元及利息17000美元,合计34170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4.5%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判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H78151804001)和《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ZM78151804001)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告一发放的贷款3900000美元立即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债务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15272.83美元,合计3915272.83美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的利息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3.99%计至实际结清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判令由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