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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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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101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2018年10月29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2,300,000股。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接到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董事兼联席总裁梁志诚、董事兼联席总裁陈德力、董事兼联席总裁袁伯银、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及董事会秘书陈鹏(上述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人员”)有关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增持人员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董事兼总裁王晓松、董事兼联席总裁梁志诚、董事兼联席总裁陈德力、董事兼联席总裁袁伯银、财务负责人管有冬、董事会秘书陈鹏。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梁志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陈德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管有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43%;陈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4%。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26%。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王晓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1%;梁志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86%;陈德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86%;袁伯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3%;管有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0576%;陈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43%。六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4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认同,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新城控股(601155)A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增持2,300,000股

  (四)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于2018年10月29日起6个月内实施,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持人员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三)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102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5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诉讼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本诉被告一(反诉原告):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彤

  本诉被告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旭

  (三)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新城创置已申请诉讼保全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新城创置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8)鲁民初62号),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42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年8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67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新城创置就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0,000万元,并就新增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新城创置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案号为:(2018)鲁民初62号),现待法院就新城创置诉讼保全申请出具裁定书。

  (二)诉讼进展

  1、对于本案,原告申请将本诉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

  请求判令银丰置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就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北、凤山路以西的宗地编号为2017-G169、2017-G170、2017-G171、2017-G172、2017-G173的A1、A2、A3、A4、A5地块的合作开发设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作开发义务。

  2、对于本案,原告申请增加下列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银丰置业支付新城创置违约金50,000万元;

  (2)请求判令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变更及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银丰置业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就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以北、凤山路以西的宗地编号为2017-G169、2017-G170、2017-G171、2017-G172、2017-G173的A1、A2、A3、A4、A5地块的合作开发设立项目公司,并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合作开发义务;

  2、请求判令银丰置业支付新城创置违约金50,000万元;

  3、请求判令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项诉请按照《履约保函》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4、请求判令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银丰置业、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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