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1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1月1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濮耐股份A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百宽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国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356,492,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373%。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13,259,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29%。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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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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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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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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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恩、薄春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