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信用保护工具卖方均具备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首批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由交易双方一对一签订合约且不可转让。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策部署,尽快研究发布信用保护工具相关业务规则,推进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的常规化开展,充分发挥服务民营企业、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的特色和优势,拓宽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同时持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