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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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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1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11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4 民初 55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和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162,500元(本息共计100,162,500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91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00765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6.5%执行。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款项。2018年9月28日,被告发布了《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称,被告存量应收账款面临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将对被告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现被告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涉及金额巨大,对被告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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