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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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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60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26.9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是本案被告、借款人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保证人之一,其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原告采取司法冻结保全措施,若本案其他被告均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清偿债务义务,存在其股份被司法处置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莲花健康”)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 01民初 2934 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夏。

  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旭,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付国,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莲花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耀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水新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运成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

  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合路368号一幢(北)四楼A4130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被告:夏建统,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7幢2单元201室。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2017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70000004045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同时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贸融资字第ZH1700000040456号的《贸易融资主协议》、编号为贸易国信第ZH1700000040456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为保证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如下合同:原告与被告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高抵字第DB170000003105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为公授信字第ZH170000004045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DB170000003106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DB170000003106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夏建统签订了编号为DB1700000031063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均为公授信字第ZH1700000040456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所有担保的担保范围均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2017年5月3日,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向郑州分行提交了编号为3001DLC1700044号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3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民生银行据此为其开立3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期限1年,到期日为2018年5月3日。

  原告认为,以上融资到期后,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偿还原告贷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9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 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2018年4月,民生银行提供的3,000万元借款逾期后,民生银行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 01 执保 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莲花食贸、莲花健康、睿康投资、夏建统共计人民币3003.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2018)豫 01 执保 197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睿康投资持有的公司125,122,472 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 2018年 8 月 16日至 2021 年8月 15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 年8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共计30,033,188.93元,其中本金29,935,524.28元,利息(含罚息)97,664.6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18日以后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为止;

  2、依法判令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享有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土地、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四、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9,834,529.91元、利息(含罚息)434,639.45元,合计30,269,169.36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河南莲花天安食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一区二街道七十五街坊的房产(项城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2227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项土国用2006第299号)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66.00元,由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件作出判决。根据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司及相关方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将督促河南莲花食贸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或积极进行谈判调解。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案被告之一的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是本案借款人的保证人,其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已被原告采取司法冻结保全措施,若本案其他被告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清偿债务义务,存在其股份被司法处置进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 01民初 293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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