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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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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3日。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5日)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二、2018年10月25日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1

  债券代码:136022    债券简称:15东吴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9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8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东吴债,代码136022;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5亿元 ;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单一期限品种;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1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自2015年11月9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9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等级:2018年5月,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15%;

  3、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次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8年11月9日。

  三、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吴债”持有人。

  四、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次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次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东吴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李文华、王启宇

  联系电话:0512-62938706、0512-62936320

  邮政编码:215021

  2、主承销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翟颖

  联系电话:021-20333875

  邮政编码:213000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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