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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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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近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步森股份”)收到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科技”)发来的告知函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8)浙010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上城法院已对安见科技所持的2,24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了司法冻结。

  2、此外,根据安见科技发来的告知函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海一中院已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与安见科技股票质押纠纷事项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安见科技所持的2,24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轮候冻结。

  安见科技在告知函中提到,因受市场大幅调整影响,其持有的步森股份股票质押出现暂时风险,华宝信托在第一时间采取司法措施。目前,其正在积极与华宝信托沟通,争取尽快解除股票质押平仓风险。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城法院民事裁定所涉事项基本情况

  (一)股票担保纠纷事项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文书显示,申请人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所负股权质押债务向债权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2,504万股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股票作为担保。

  2018年3月,北京芒果淘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青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用”)、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与被申请人浙江安见产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产融”)、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承债式受让上海睿鸷全部合伙份额。

  此外,天马集团与安见产融、安见科技等签署《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安见产融及安见科技应在上海睿鸷合伙份额过户后3个月内完成天马集团质押的2,504万股天马股份股票的全部解押手续。

  截至仲裁申请日,安见产融及安见科技仍未完成解押手续,已经违反协议约定,因此天马集团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上城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安见产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马集团就与安见产融及安见科技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仲裁保全申请。根据天马集团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向上城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上城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见产融、安见科技名下银行存款4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定书所涉事项基本情况

  (一)股票质押纠纷事项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文书显示,华宝信托法定代表人朱可炳与安见科技法定代表人赵春霞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上述合同经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以下简称“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沪杨证经字第14345/14346号】;华宝信托法定代表人朱可炳与安见科技法定代表人赵春霞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签署《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杨浦区公证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沪杨证经字第14347号】。

  上述合同约定:华宝信托设立“华宝-宝森质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受让安见科技持有的步森股份2,240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安见科技同意向华宝信托转让标的股票收益权,并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安见科技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步森股份2,240万股股票作为质押物,为该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赵春霞个人亦为安见科技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担保。

  因安见科技未能按照华宝信托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华宝信托申请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18)沪杨证执字第228号】。在获得《执行证书》后,华宝信托申请上海一中院强制执行。上海一中院作出(2018)沪01执975号《执行裁定书》。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一中院(2018)沪01执97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见科技、赵春霞等银行存款人民币251,120,943.41元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以剩余未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人民币249,927,740.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见科技、赵春霞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股份被冻结具体情况

  (一)股份被冻结具体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根据上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安见科技持有的公司2,240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

  2、控股股东股份被上海一中院轮候冻结的情况

  根据上海一中院作出的关于华宝信托和安见科技股票质押纠纷事项的《执行裁定书》,安见科技持有的公司2,240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见科技持有公司股份2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0%,安见科技当前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2,40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当前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量为22,400,00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

  三、控股股东涉诉事项及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与控股股东为不同主体,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因此本次安见科技涉诉事项及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但其司法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安见科技所持公司股份被上海一中院轮候冻结系股权质押融资面临平仓风险所致,公司将督促安见科技及赵春霞女士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妥善处理本次纠纷及股份被冻结事宜,尽快解除股份质押平仓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4、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函告,睿鸷资产持有的公司19,400,000股股份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注:睿鸷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两者合计持有公司41,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6%。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睿鸷资产持有公司股份19,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其中,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为19,4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3.86%。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睿鸷资产尚未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关于对其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的书面通知和其他任何文书,公司及睿鸷资产将就以上事项进行查证、核实,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睿鸷资产出具的函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外,公司并未收到其他方就此事项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睿鸷资产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目前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亦未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发来的编号为(2018)粤0391财保144至149号《民事裁定书》,前海法院已经受理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诉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之下”)、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赢用”)、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星灼”)、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公司待收到上述文件后及时披露本次诉讼具体原因。

  2、本次民事裁定书所涉纠纷案事项均发生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公司期间。经初步自查,公司与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信融财富未发生任何资金往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相关事项;公司正在与相关各方积极核实查证。

  3、鉴于本次所涉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导致,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4、公司新增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基本账户被采取冻结强制措施的资金金额为663万元。

  5、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前海法院发来的编号为(2018)粤0391财保险144至149号《民事裁定书》。前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信融财富诉星河互联、苍穹之下、星河赢用、拉萨星灼、食乐淘、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144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3A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887891

  法定代表人:齐洋,总经理、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1: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0766A

  法定代表人:徐茂栋

  (3)被申请人2: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4层11室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2888433X0

  法定代表人:徐悦

  (4)被申请人3:徐茂栋,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7********

  (5)被申请人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石祥路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506480XD

  法定代表人:傅淼

  (6)被申请人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7214673

  法定代表人:赵春霞

  2、14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星河互联、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星河互联、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9,70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星河互联、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9,708,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二)145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1: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滨河路6号雅居小区2号楼4单元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328876639T

  法定代表人:李小雨

  (3)被申请人2: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3:徐茂栋

  (5)被申请人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45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苍穹之下、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苍穹之下、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9,70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苍穹之下、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9,708,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三)146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1: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2:徐茂栋

  (4)被申请人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被申请人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46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请求立即查封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7,3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33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四)147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1: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三层304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8MA003P3511

  法定代表人:韦京汉

  (3)被申请人2: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3:徐茂栋

  (5)被申请人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47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被申请人星河赢用、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星河赢用、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7,3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星河赢用、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33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五)148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1: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先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1FD033

  法定代表人:徐悦

  (3)被申请人2: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3:徐茂栋

  (5)被申请人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48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被申请人拉萨星灼、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拉萨星灼、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7,3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拉萨星灼、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33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六)149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1: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一巷华亭嘉苑E栋3单元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328876700H

  法定代表人:徐悦

  (3)被申请人2: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3:徐茂栋

  (5)被申请人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5: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149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信融财富与被申请人食乐淘、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信融财富于2018年9月11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食乐淘、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价值7,33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信融财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前海法院裁定: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食乐淘、星河创业、徐茂栋、天马股份、步森股份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7,331,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信融财富承担。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8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2018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诉事项自查情况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公司已就上述案件报案,并于2018年6月8日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325号。2018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涉诉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鉴于上述案件涉及相关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事项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诸暨市公安局已将上市公司被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予以立案侦查。

  (2)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就该公告涉及事项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号。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就以上两项案件积极应诉,案件侦查及司法部门关于印章的鉴定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两项案件均尚未形成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本公告及2018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2018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所述诉讼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与此同时,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前海法院冻结,经公司财务人员详细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因信融财富诉讼事项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

  五、公司应对措施

  1、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了《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就信融财富在其自有网站平台发布的题为《关于敦促步森股份履行4000万元担保代偿义务的公告》的文章所述的本公司为其平台客户担保之事项进行了澄清,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认为:公司未就该文章所称担保事项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内部未发现任何所称担保事项的审批文件,公司内部用印记录中亦未发现与所称担保事项相关的记录。

  2、收到前海法院发来的文书后,公司再次进行自查认为:公司与上述申请人信融财富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上述民事裁定书所涉事项均发生在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控制控制公司期间,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导致。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3、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开展诉讼应对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以上所述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2、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本次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63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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