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徐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文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少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上年截至9月30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0,647,202.78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2018年7月4日,因工作调整变动原因,靳宏荣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同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选举陈小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同时解聘其公司总裁职务;提名徐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聘任徐刚先生为公司总裁,并同时解聘其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具体内容详见2018-062号公告)。
经2018年8月7日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2017年度权益分派
2018年7月20日,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7年末总股本2,944,069,4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176,644,167.54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063号公告)。
3、中国长城海洋信息安全产业化项目投资合作并设立配套项目公司
为推进公司海洋信息安全产业化,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扩大科研生产保障条件,实现公司海洋信息安全设计和装备制造发展战略,经2018年7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圣非凡”)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易集团”)开展合作,就在株洲市天元区合作投资建设中国长城海洋信息安全产业化基地项目并设立配套项目公司事宜签署相关协议。项目计划在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分期投资建设水声设备、通信终端、大功率通信设备、报废弹药销毁装备等试验和生产基地,计划总投资额约10亿元;将由圣非凡与天易集团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湖南长城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其中圣非凡出资人民币1.8亿元,持股比例为60%;天易集团出资人民币1.2亿元,持股比例为40%),负责基地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服务等;公司向圣非凡增资3,600万元,用于其支付配套项目公司的首笔出资款,圣非凡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4,500万元增至18,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065号公告)。
湖南长城非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成立。
4、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圣非凡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业绩承诺,资产注入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需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根据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以1元的价格回购中国电子7,903,899股并注销。业绩补偿方案已经公司2018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5月29日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业绩补偿股份于2018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936,165,560股,中国电子持有公司1,196,466,0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7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7月20日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2017年末总股本2,944,069,4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0元(含税)。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公司在向中国电子派发现金红利时已经直接扣减应返还部分(具体内容详见2018-071号公告)。
5、增加法治建设内容修订《公司章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保障公司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的要求,经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增加法治建设内容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2018-074号公告)。
6、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经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1)下属公司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长城”)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分别向农业银行株洲分行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和10,000万元,期限1年;(2)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金融”)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分别向农业银行长沙分行和工商银行长沙司门口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和5,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内容详见2018-076号公告)。
7、石岩基地三期项目
为配合重组后的公司业务发展定位与需要,最大发挥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区稀缺土地资源优势,创造更大综合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经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将原石岩基地三期项目更新升级为“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地址不变,建筑总面积约14.86万平方米,预计项目建设总投资约人民币7.52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077号公告)。
截至报告披露日,该事项仍在进行中。
8、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
鉴于日常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经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1)与关联方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预计2018年下半年将与长城超云及其下属公司进行采购、销售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采购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销售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2)与长城超云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向长城超云授予包括“Great Wall”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预计商标使用费不超过人民币4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078号公告)。
9、对中原电子进行增资
为满足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原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推进其重点项目建设及业务规划的落实,增强竞争优势,经2018年9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对中原电子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人民币9.5亿元,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如增资顺利完成,中原电子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13,789.10万元增至108,789.1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082号公告)。
截至报告披露日,该事项仍在进行中。
10、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
因公司经营及管理的需要,经2018年10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2018-083号公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总裁徐刚先生。
1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息”),进而承继及承接了长城信息于2014年12月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原募投项目“基于居民健康卡的区域诊疗一卡通平台”受市场因素影响,项目开展进度缓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投项目收益水平,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经2018年10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公司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中的15,400万元用于“智能单兵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8-085号公告)。
截至报告披露日,该事项仍在进行中,新募投项目尚需取得环评批复。
12、对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
中原电子、圣非凡和湖南长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长城”)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2018年10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为优化管理体系,促进板块业务协同,提高经营效率,公司从战略发展角度出发,将持有的中原电子100%股权、圣非凡100%股权转让给湖南长城(具体内容详见2018-086号公告)。
13、变更国开行贷款担保方式暨关联交易
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12亿元,贷款利率1.2%,期限至2028年2月28日止,质押物为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签约主体为长城信息。
经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国开行(国开基金)就前述贷款签署《债务转移协议》,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转移给公司,应付利息和费用等,全部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变更担保方式,由所持东方证券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质押变更为由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反担保(存单质押)协议书》。中电财务为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将按4.2%。的担保费率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将在中电财务开立的等额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中电财务提供上述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18-090号公告)。
14、与中电财务就国有资本金的继续使用签署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通过中电财务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公司使用的项目国有资本金16,500万元(项目均已按投向完成投入)目前仍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且原借款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资金的继续使用,经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展期协议》,展期1年至2019年12月31日,贷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具体内容详见2018-091号公告)。
15、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全面金融合作情况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的四家公司整合已于2017年1月实施完成,为了顺利衔接合并后新进三家公司原在中电财务的授信额度,并综合考虑整合后新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经2017年3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3月27日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与中电财务就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事宜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由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其中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以信用方式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2017-035号公告)。
(1)存贷款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在中电财务办理存款余额为82,482.33万元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21,365.96万元人民币,委托贷款余额为44,500.00万元人民币,详见下表:
■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至2018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G29648号《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我们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
三、报告期内获得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贷款的情况
1、2018年1月15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壹年。
2、2018年1月24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壹年。
3、2018年1月24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壹年。
4、2018年4月23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玖个月。
5、2018年6月4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期限壹年。
6、2018年6月5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4亿元,期限壹年。
7、2018年6月14日,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壹年。
8、2018年7月17日,公司与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签订《透支业务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透支借款5,000万元,期限壹年。
9、2018年7月31日,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壹年。
10、2018年8月30日,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期限壹年。
11、2018年9月21日,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1亿元,期限壹年。
12、2018年9月25日,公司以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固定资产借款人民币11,556万元,期限捌年。
13、2018年4月12日,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壹年。
14、2018年4月19日,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壹年。
15、2018年4月25日,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壹年。
16、2018年6月7日,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壹年。
17、2018年5月28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47.52万元,期限柒个月。
18、2018年8月9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期限壹年。
19、2018年8月10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692.08万元,期限贰个月。
20、2018年9月19日,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226.36万元,期限陆个月。
21、2018年3月26日,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房地产抵押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借款人民币1.2亿元,期限壹年。
22、2018年4月9日,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壹年。
23、2018年7月19日,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大河西先导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壹年。
24、2018年8月9日,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期限壹年。
25、2018年9月12日,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天心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3亿元,期限壹年。
26、2018年8月9日,湖南凯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壹年。
27、2018年8月9日,湖南长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壹年。
28、2018年1月22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壹年。
29、2018年1月31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
30、2018年3月28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
31、2018年4月12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壹年。
32、2018年4月25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壹年。
33、2018年5月2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壹年。
34、2018年5月10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壹年。
35、2018年5月22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
36、2018年6月5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期限壹年。
37、2018年8月6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
38、2018年9月17日,中原电子控股子公司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中原电子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壹年。
39、2018年8月9日,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借款合同》,以信用担保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玖个月。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五、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1)上述债券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柏怡国际所持有,质押于香港汇丰银行,作为柏怡国际融资业务的担保。
(2)为盘活存量资产及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率,经2017年11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12月14日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择机出售所持有的东方证券部分股票。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约3,211万股。
(3)报告期末,公司持有东方证券8,987万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1.29%;中原电子持有交通银行131,065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0.00018%;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厦门象屿808,555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0.04%。前述公司所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均为在重大资产重组整合完成前已经存在,不属于报告期内新增的情形。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情况说明
为提高整合完成后的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经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5月29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把合计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中电财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理财;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壹年。
八、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十、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会计政策变更(详见同日公告2018-096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是为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议及总裁徐刚先生的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段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总法律顾问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章程》增加法治建设内容对所涉基本制度作相应修订
经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增加法治建设内容修订《公司章程》,总法律顾问列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序列,公司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据此作相应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5、中电财务风险评估报告(详见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为确保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的资金安全,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总法律顾问简历
段军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国籍,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商BG Marketing营销总监、上海傲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朗讯移动事业集团首席技术官、通广北电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2017年10月起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
段军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段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传真/专人送达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审核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根据修订通知,公司从2018年三季度报告开始按照文件的要求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3、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是为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9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