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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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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2017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7】MTN213号),载明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本公司中期票据注册。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5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发行了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8华发实业MTN001,代码: 101801138),本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3年,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为4.88%,扣除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8年10月30日到帐。

  本期中期票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上刊登。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0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华发01”公司债券回售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码:100912

  ● 回售简称:华发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6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上调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三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15华发01”票面利率100个基点,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2、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36057,证券简称:“15华发01”)的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亦即回售支付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5华发01”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期限内(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华发01”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5华发01”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15华发01”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华发01”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个付息日(2018年11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华发01”,且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5.5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5.50%。请“15华发01”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华发股份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华发01”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华发01”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8年11月26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

  二、已发行债券情况

  1、债券名称: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华发01

  3、债券代码:136057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3+2 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15华发01”票面利率100个基点,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5.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每年的11月2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回售条款:“15华发01”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华发01”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2、利息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存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

  五、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华发01”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华发01”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5华发01”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华发01”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8年11月26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6日)利息,利率为4.50%。每手“15华发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36.0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15华发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七、回售时间安排

  ■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华发01”持有人于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个付息日(2018年11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华发01”,且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5.50%,即自第4个付息年度起至债券存续期满的票面利率为5.50%。请“15华发01”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联系人:杨斌、吴任超

  联系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项目负责人:解明、徐永妍

  项目经办人:李跃、丁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21-68826802

  传真:021-6882680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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