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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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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5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伟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董事审议,依法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议案内容:

  为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加强中原地区产能供应及市场拓展力度,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产能保障。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在安徽省涡阳县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拟与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拟出资50,000万元在安徽省涡阳县投资建设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议案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与山东临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拟出资30,000万元人民币在山东临邑化工产业园开展德州科顺二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目录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6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6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结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监事审议,依法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议案内容: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目录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7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同时废止。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执行。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或股东权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9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提升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加强中原地区产能供应及市场拓展力度,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产能保障。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在安徽省涡阳县设立全资子公司“安徽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拟与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甲方”)签订《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公司拟在安徽省涡阳县投资建设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并以新设立的安徽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约为50,000万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全资子公司情况

  (一)公司名称:安徽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地址: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科技产业园

  (四)法定代表人:孙崇实

  (五)经营范围: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防水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本企业产品的售后服务。(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三、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主要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地址: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科技产业园

  3、投资总额: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40,000万元。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4000万㎡/a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万吨/a沥青涂料生产线、2万吨/a水性涂料生产线、2万吨/a聚氨酯涂料生产线、4万吨/a特种涂料生产线、10万吨/a特种砂浆生产线以及配套设施等。

  5、项目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科技产业园,位于太和路以北,兴达路以南,三星化工西面围墙以西(该宗地具体四至范围以规划局出具《规划红线图》为准)。拟规划用地面积约200亩,分二期建设。

  6、合同保证金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款到后甲方开始进行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该履约保证金待本期项目用地挂牌时转为乙方项目土地出让金。(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认乙方投资计划中的化工类建筑防水、防火、装饰材料等产品符合入园条件,并将为项目正常投运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关条件。

  (2)甲方负责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项目用地征收及联络土地挂牌出让工作,协助乙方办理招投标手续。

  (3)甲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交付土地时,该宗土地为“七通一平”土地条件,土地上原有的建、构筑物、输电线路以及农作物、苗木等均由甲方负责无条件拆除清理。

  (4)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款项前为乙方提供该项目用地详细的红线图、宗地图、建设规划条件等资料。

  (5)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工前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地块周边主要公共道路的建设,并将供水管路、供电线路、雨/污水管网的排放接口等接通至乙方项目用地红线边,满足乙方项目施工建设及后续生产需求。

  (6)甲方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协助乙方开展项目筹建工作,在乙方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乙方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外来干扰。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用地纠纷等各种影响项目建设的问题,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顺利进行。

  (7)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乙方子公司“安徽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涡阳县的注册登记。

  (8)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甲方在权限范围内给予乙方优惠扶持。涡阳县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上申请。中介服务机构由乙方自行选择服务单位,甲方不指定安排。

  (9)甲方积极支持乙方产品列入当地政府采购名录,在当地政府重点工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新型防水材料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市场,甲方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同行业非标(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的清理工作。

  (10)甲方为乙方招聘、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事项提供信息咨询,并积极帮助乙方解决公司高管、专家和管理团队在涡阳县的落户问题,乙方子公司职工子女上学按涡阳县相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11)甲方将此项目列为涡阳县重点项目,成立由一名县级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等报批手续,以及海关报关、乙方子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手续,并积极为乙方争取扶持政策。

  (1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切实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按序时开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核查。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在涡阳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作为项目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在甲方所在地纳税,以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不予供地。如因承接乙方权利义务的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项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取得项目选址地块规划选址意见之后委托有资质部门完成项目建设详细规划、设计,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

  (3)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和高压供电(含变压器)、环保、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报装和建设。

  (4)乙方必须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及时开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并办理安全、质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进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施工中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质监、安监和环保、消防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乙方确保所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如因乙方项目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不达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6)乙方建设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和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7)项目要配套生产安全设施,配套的生产安全设施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8)乙方应制定建设项目进度控制计划,并按本合同预定的开竣工日期和序时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9)乙方在厂区内所建的建筑物(除围墙外)需距红线10米以上,具体距离以住建部门的规划意见为准,临路的围墙须为通透式围墙。

  (10)乙方须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内项目试生产,36个月内项目全部正式投产。

  (三)违约责任

  1、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因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除外)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给予补偿。

  2、甲方不能按合同要求供水、供电(施工)至项目用地红线规定范围或约定的其它义务,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动工建设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相应工期顺延。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按第四款第10条的约定按序时推进项目建设,甲方对乙方项目建设情况可组织专项核查:

  (1)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非因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原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在正式交付项目用地并办理了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或未经批准中止开工建设连续满一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缴付土地闲置费赔偿甲方损失。

  (2)项目已具备建设条件,非因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原因,乙方无正当理由在正式交付项目用地并办理了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土地。

  4、项目建成后,甲方成立由县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会同乙方对该项目投资强度进行核验,如有不符合投资要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

  5、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但是因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等非甲方原因的除外。

  (四)其它

  1、因政策变化、法律修改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解决。所有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安徽涡阳县地处皖西北,为豫鲁苏皖四省交界之地,该循环经济科技产业园区位优势突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园区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产业链资源及劳动力资源丰富。公司拟依托当地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投资建设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在中原地区的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合同属于项目投资的意向协议,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步意向,具体项目合作细节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项目投资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项目投资用地尚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可能存在无法在约定地区取得预定规模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及经营资质等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本次项目投资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为提高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做出的决策,但由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或产品更新换代、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4、本次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项目竣工时间不能按照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涡阳县投资设立中原新型防水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从而提高公司在中原地区的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优化产能布局,构建更合理的产能供应辐射体系,从而提高产品供给效率,提升服务质量,降低运输成本。

  本次投资规模较大,且均为自筹资金,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支出增加,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公司将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长远来看,本次项目投产后将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生产能力,降低运输成本,有利于公司继续扩大经营,提高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该项目的阶段性运营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中原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草案。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0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科顺”、“乙方”)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满足华北地区尤其是雄安新区建设对新型防水材料的需求,拟与山东临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甲方”)签订《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德州科顺拟出资30,000万元在山东临邑化工产业园开展二期建设项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德州科顺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主要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

  2、项目地址:山东临邑化工产业园

  3、投资总额:3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500万元,流动资金1500万元。

  4、项目建设规模:拟建设2000万㎡/a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0万㎡/a高分子防水卷材生产线、2万吨/a特种涂料生产线、2万吨/a水性涂料生产线、2万吨/a聚氨酯涂料生产线、1万吨/a聚酯胎无纺布生产线、20万立方米/a石墨聚苯板生产线、600万平方米/a沥青瓦,以及配套设施等。

  5、项目建设用地:项目选址临邑化工产业区,具体位于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期紧邻南侧地块,用地面积100亩(具体以规划及国土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该地块为工业用途,乙方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地块使用年限为50年。

  甲方根据国土部门关于工业用地出让价的规定,给予乙方土地出让价按该宗地挂牌成交价执行,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土地。乙方获得该项目选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项目用地须达到投资额200万元/亩以上,如乙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甲方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项目用地征收及联络土地挂牌出让的工作,协助乙方办理招投标手续。

  (2)甲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交付土地时,该宗土地为平整土地条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输电线路以及农作物、苖木等均由甲方负责无条件拆除清理。

  (3)甲方必须按规划向乙方提供距项目用地红线外10米以内范围的雨水、废水排放管路接口。

  (4)甲方必须铺设供水管路至项目用地红线外10米以内范围,供水量满足项目生产用水的需求。

  (5)甲方必须架设供电线路至项目用地红线边沿,供电负荷满足项目施工用电和正常生产用电的需要。

  (6)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款项前为乙方提供该项目用地详细的红线图、宗地图、建设规划条件等资料。

  (7)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工前甲方必须完成项目地块周边公共主要道路的建设,并将水、电、气、雨水、污水管网等接通至地块约定的区域内。

  (8)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开展项目筹建工作,在乙方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乙方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外来干扰。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用地纠纷等各种影响项目建设的问题,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顺利进行。

  (9)甲方必须帮助乙方解决公司高管、专家和管理团队在临邑县的落户问题。乙方子公司职工子女上学按德州市相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10)甲方成立由一名县级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消防、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为乙方招聘、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事项提供信息咨询;协助乙方办理海关相关手续;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履行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不予供地。如因承接乙方权利义务的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或其他行为,乙方相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取得项目选址地块规划选址意见之日起5个月内委托有资质部门完成项目建设详细规划、设计,经甲方审核同意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

  (3)为了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乙方建设职工宿舍、办公楼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必须为多层建筑。

  (4)乙方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5)乙方项目的总平面图设计、单体设计经报园区管委会初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经县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办理报建、报监及其它手续后实施。

  (6)办理项目各项手续、证件时所产生的费用及办理土地证过程中产生的宗地图测绘费、挂牌交易服务费等各项税费、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

  (7)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和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8)项目要配套生产安全设施,配套的生产安全设施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乙方在项目厂区内所建的建筑物(除围墙外)距红线距离以住建部门的规划意见为准,临路的围墙须为通透式围墙。

  (三)违约责任

  1、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因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除外)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给予补偿。

  2、甲方不能按合同要求供水、供电(施工)至项目用地红线规定范围或约定的其它义务,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动工建设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相应工期顺延。

  3、如因甲方及临邑县人民政府和临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原因项目不能建设或不能投产,甲方退回乙方所支付的征地款等相关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4、乙方须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若因乙方原因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合同解除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土地出让金。地面上附着物属乙方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5、乙方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个月内项目竣工投产。

  6、乙方不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投资的,须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四)其它

  1、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补充合同解决。所有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德州科顺于2014年7月成立,位于山东临邑化工产业园区,占地约100亩。2017年9月,德州科顺投入试生产,完全投产后可以达到年产能防水卷材1700万平方米,各类涂料合计25000吨。德州科顺生产基地凭借着当地良好的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等,迅速成为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之一,有效缓解了公司产能不足的压力,弥补了公司华北生产基地的空缺,为公司开拓华北市场提供了产能保障。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雄安新区等国家重要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以及华北地区多个城市被列入“城市双修”、“特色小镇”、“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华北地区的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建筑防水市场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公司基于战略发展考虑,拟建设德州科顺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提高德州科顺的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满足华北地区不断增长的新型防水材料需求,为深入拓展华北区域市场提供充足的产能保障。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合同属于项目投资的意向协议,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步意向,具体项目合作细节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项目投资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项目投资用地尚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可能存在无法在约定地区取得预定规模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及经营资质等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本次项目投资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为提高德州科顺新型防水材料生产能力,扩大其经营规模而做出的决策,但由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或产品更新换代、德州科顺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4、本次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项目竣工时间不能按照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德州科顺本次投资建设二期项目,有助于其提升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扩大其经营规模,满足华北地区不断增长的新型防水材料需求,为深入开拓华北区域市场提供充足的产能保障。

  德州科顺本次投资规模较大,且均为自筹资金,短期内可能导致其现金支出增加,给其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进度逐步投入资金。长远来看,本次项目投产后将有助于其提升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扩大其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该项目的阶段性运营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德州科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草案。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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