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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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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89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签署日期:2018年10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鞍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鞍钢股份中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现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国务院国资委为电建集团唯一出资人,持有其100%股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电建集团直接持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9)8,925,803,976股A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8.34%,通过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05)702,202,297股A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49%。

  除上述情况外,电建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加强鞍钢集团与电建集团的战略合作,优化鞍钢股份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鞍钢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电建集团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鞍钢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电建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鞍钢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电建集团持有鞍钢股份360,000,000股A股股份,约占鞍钢股份总股本的4.98%。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鞍钢集团拟将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钢股份360,000,000股流通A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8%)无偿划转给电建集团。

  三、 本次股份划转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2018年6月28日,鞍钢集团、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电建集团签署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7月24日,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458号)。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电建集团最近一年一期内与鞍钢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且未来与鞍钢股份之间无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鞍钢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电建集团营业执照;

  2、电建集团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鞍钢集团、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电建集团签署的《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4、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文件。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鞍钢股份

  股票代码:000898

  信息披露义务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通讯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鞍钢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鞍钢股份中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鞍山钢铁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鞍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600,000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如下图。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加强鞍钢集团与电建集团的战略合作,优化鞍钢股份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鞍钢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鞍山钢铁拟以其所持鞍钢股份部分A股股份为交换标的发行不超过4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该事项已获得国资委《关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036号)的批复。截至目前,该可交换公司债券尚未发行。若该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及换股全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鞍山钢铁所持股份数量将减少不超过645,161,290股,约减少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92%。

  除上述事项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鞍山钢铁尚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鞍钢股份权益的其他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鞍山钢铁直接持有鞍钢股份4,218,547,330股A股股份,约占鞍钢股份总股本的58.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鞍山钢铁直接持有鞍钢股份3,858,547,330股A股股份,约占鞍钢股份总股本的53.33%。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鞍钢集团将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鞍山钢铁持有的鞍钢股份360,000,000股流通A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8%)无偿划转给电建集团。

  三、 本次股份划转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2018年6月28日,鞍钢集团、鞍山钢铁与电建集团签署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及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2018年7月24日,本次权益变动获得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458号)的批复。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2018年9月17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本公司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了对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收购事宜。

  除上述事项以外,鞍山钢铁最近一年一期内与鞍钢股份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鞍山钢铁拟以其所持鞍钢股份部分A股股份为交换标的发行不超过4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该事项已获得国资委《关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1036号)的批复。截至目前,该可交换公司债券尚未发行。若该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及换股全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鞍山钢铁所持股份数量将减少不超过645,161,290股,约减少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92%。

  除上述事项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鞍山钢铁与鞍钢股份之间尚无对未来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鞍钢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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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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