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锦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585,387股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本次质押期限从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武汉商联集团和华汉投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400,000股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至2018年9月。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连锁网点达到1238家,其中,中百仓储超市180家(武汉市内78家、市外湖北省内72家、重庆市30家);中百超市755家(含邻里生鲜绿标店106家);中百罗森便利店277家;中百百货店9家;中百电器门店17家。
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5.09亿元,同比增长2.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809.67万元,同比增长260.94%。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因武汉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的施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位于洪山区珞狮路210号的珞狮路仓储卖场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经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仓储公司与拆迁办事处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拟定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费合计为人民币63,663.25万元。该交易事项经公司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仓储公司已收到全部补偿款。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关于变更承诺的函》。武商联对本公司所做的股权激励承诺将于2017年7月到期,根据本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武商联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拟变更相关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第 4 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2017年4月26日和5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的公告》(公告号:2017-17)。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大幅上升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张锦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8-34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10名,实际表决董事10名。参加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人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编号:2018-36)。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8-36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政策、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 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等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8-37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表决监事5名,实际表决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